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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话诈骗“洪荒之力”从何而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7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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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通信网络诈骗犯罪如“过街之鼠,人人喊打”。

    “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上海考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时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各警种之间以及公安机关与银行、通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全国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平台。”

    8月30日至3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视察整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座谈会上,有代表指出,“手机实名制为什么那么艰难?要实现,要触动灵魂和利益才行”。他希望相关企业千万不要取小利舍大义,要用“洪荒之力”根治通讯信息诈骗。

    那么,这种“洪荒之力”从何而来?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立法层面予以完善。

    实名制和个人信息保护“两手抓,两手硬”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信息通信基本法迟迟难以出台的情况下,电话实名制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撑,承担反诈骗的重任显得有些孤掌难鸣。

    社会各界对电话实名制度寄予厚望,甚至还有一个“溢出期待”——希望它成为一个反通讯信息诈骗制度利器,一劳永逸地解决“网络上谁也不知道你是只狗”的虚拟性问题,一步到位地解决通讯信息诈骗后追查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期待,人们在质问徐玉玉案件时,电话实名制如何落实也迅速成为热议的焦点。然而,法律专家认为,个人信息大范围泄露,与网络实名制有很大关系,我国网络、住宿、通信等领域的管理过于倚重实名制,而这些按照实名制要求收集起来的信息,由于对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和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专业技能,普遍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技术和法律保护。我国应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上。

    法律专家指出,中国最早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到2003年的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正式推行网络实名制,同时从立法层面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求。但该法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规定都是含糊其词的软性要求,也没有明确实施部门,迄今为止,一个有影响的执法案例都没有,因而社会并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实名制在国家立法的制度层面与个人信息保护是并驾齐驱的。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民事审判,实际在执行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都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现象,抓住了电信运营商、网络企业等为数不多的企业主体,虽然也有虚拟运营商的实名制验证不力问题,但总体上网络实名制得到了较好实施。抓实名制的手比较硬,而抓个人信息保护的手却比较软。所幸的是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罪名后,全国处理了一些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如果没有刑事打击,情况会更严重。但刑事打击是有门槛的,单靠刑事手段显然不够。因此,我国应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上。

    借鉴国外电信立法,强化违规查处措施

    实行电话实名制,旨在遏制违法短信、诈骗短信、色情短信等垃圾短信。电话实名制即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无线上网卡的入网、过户等业务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以自己的名称、产品、品牌等文字标识为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电话实名制在2010年也曾实施过,当时工信部就宣布实施手机用户实名登记制度,但当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实施效果并不理想。2013年,工信部积极稳妥地推进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颁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两个部令,细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和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工信部今年又下发通知,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逾期未完成登记的用户,将会被停机处理,此为“史上最严电话实名制”。对于徐玉玉事件,工信部近日回应称,针对媒体报道的山东临沂女生被骗事件,将对违反实名制规定的虚拟运营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于整改不力、屡次违规的,工信部将依法坚决查处,直至取消其相关资质。

    我国电信法尚未出台,有鉴于此,未来电信法在制度设计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电信立法,强化对企业违法查处的有关规定。

    比如,《芬兰电信法》规定了中止运营(而不是终止运营)制度。该法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对于电信企业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或责令部分或全部中止其运营,或命令该过失方自费执行其疏忽的工作。若运营许可证持有者在下达弥补过失命令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未能弥补其过失,电信监管机构可以全部或部分吊销其运营许可证。对于电信运营中止造成对用户的影响,《芬兰电信法》规定了相应措施:如果电信运营者的运营许可证被中止或吊销,电信管理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持电信运营,以及确定哪个电信运营者为业务中止的用户提供服务。电信运营者不得在预期采取措施而未通知电信监管机构之前,以拖欠付费或违反合同为由,关闭移交到其他电信运营者的业务,或不允许使用专用线路。通知须在不迟于采取措施的一周前提交。除非电信运营者已经就电信网或电信运营所必需的其他设备的移交与另一运营者达成协议,否则,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这种移交的补偿作出决定。

    无独有偶,《法国电信管制法》规定,如果电信网络运营者或业务提供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自己的过失,电信管制机构可以根据其违法程度,全部或部分中止其经营许可,最长为一个月;或者缩短许可证有效期限,最多为一年;或者吊销许可证。

    《俄罗斯新通信法》在吊销许可证之前,规定了许可证效力的中止警告及其中止。该法规定,电信管理执行机构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提出中止许可证效力的警告:(1)发现许可证持有者有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2)发现许可证持有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3)发现许可证持有者未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始提供通信服务并超过 3 个月。在规定的期限内,许可证持有者未按许可证发放机构的要求纠正其违法行为(包括不执行提出中止许可证效力警告时所下达的指令)情形时,俄罗斯许可证发放机构有权中止许可证的效力。如果许可证持有者消除导致许可证效力中止的原因后,许可证发放机构应恢复其许可证效力。如果问题没有解决,许可证将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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